劳动法规定,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?

2024-03-03 03:59:44 · 1007人浏览

劳动法规定,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?

劳动法规定,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?

劳动法规定,性的陪产假是多少天?在我国很多情况下,如果女方怀孕生育,,方有陪产假,我国是如何规定陪产假的?陪产假一般是多少天?下面,本站小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,整理了相关内容。希望对你有帮助。

劳动法对,性陪产假的规定,性是否有陪产假各地不一样,有的地区有,有的地区没有,规定的陪产假时间各地也不一样,从7天到10、15天不等。现行《劳动法》中,只有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休产假,而没有明确规定,职工可以休陪产假。目前,性的带薪陪产假在法律上还是空白,主要参照各地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,但不排除部分单位依据《劳动法》不给予,性陪产假。一般情况下,正常的是3天。妻子晚育的(年满24周岁),再奖励7天,共计10天。

劳动法关于,子陪产假的地区规定

1.上海陪产假规定:陪产假是晚育的护理假。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,陪产假其实叫晚育护理假。法律依据是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晚育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。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,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注意,只允许晚育。如果不是晚育,就没有这个假期。

2.深圳劳动法关于,性陪产假的规定。女职工年满23周岁并依法登记后怀孕生育,个子女(含双胞胎、多胞胎)的初产妇,可以延长产假30天,给予丈夫护理假10天。

3.河北:晚婚晚育给,方十天护理假。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对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奖励。按照法定结婚年龄,晚婚三年以上就是晚婚;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,次生育的,为晚育。实行晚婚的,奖励婚假十五天;晚育的,给予45天产假,,方给予10天护理假。奖励婚假和产假,享受正常婚假和产假待遇。

4.重庆:护理假7个工作日。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产假期间,,方所在单位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,视同工作时间。

5.广东省:,方护理假10天。《广东省企业职工**抚恤金假期待遇暂行规定》(粤劳薪〔1997〕115号)第六条规定,女职工产假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难产增加产假30天。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产假增加15天。晚育(24周岁后生育,胎)的,产假15天。领取《独生子**待证》的按35天生育,产假期间,方给予10天护理假。我国现行劳动法中,目前只有女职工休产假的具体规定,没有,职工休陪产假的明文规定。全国各地的陪产假规定:

北京: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。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**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,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30天,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。妇女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工资、辞退、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。广东: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,妻子享受30天奖励假,,方享受15天陪产假。在规定的节假日照常发放工资,不影响**和全勤奖。

四川: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,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延长产假60天,,方给予护理假20天。产假、护理假视同出勤,工资**待遇不变。"

湖北: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对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;产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常发放。

江西: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三条。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生育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,享受60天产假,,方享受15天护理假。工资奖金照常发放,**待遇不变。

山西: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,可以享受30天婚假;按照本条例规定,生育子女的,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,奖励女方延长产假60天,,方享受护理假15天。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。

山东: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。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给予60天产假和7天护理假。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,工资**不变。

安徽: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以下奖励:

(一)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,女方延长产假六十天;(2),方享受十天护理假;夫妻异地居住的,护理假二十天。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,享受其在职工资、奖金和**待遇。

天津: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二条: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,方所在单位给予七天护理假,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(产假)三十天;不能增加产假(产假)的,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。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办理。

浙江省: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。2018年1月1日后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获得以下**待遇:

(一)法定产假期满后,女方享受30天奖励假,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,计算工龄;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;(二),方照常享受十五天护理假、工资、奖金和其他**待遇。

广西:《广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,女方给予50天产假,,方给予25天护理假。休假期间,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和奖金不得由用人单位扣除。

宁夏:《宁夏**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七条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60天,配偶给予护理假25天;产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工资、奖金照常发放。

福建: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一条: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,享受十五天婚假;按照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产假延长至158至180天,,方护理假15天。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工资照发,不影响晋升。

上海: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。依法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还享受七天婚假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女方还可再享受30天产假,,方可享受10天陪产假。产假与产假享受同等待遇,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。

河南: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七条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18天,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增加婚假7天;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三个月,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;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。

甘肃: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,可以享受30天婚假。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,女方享受产假180天;,方享受护理假30天。婚假、产假和护理假期间,员工的工资、奖金和**不变。

云南:《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。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**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,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15天婚假;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,女方延长产假60天,,方休护理假30天,但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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